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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查了中华书局和金城出版社、王府井书店的著作权权利、侵权纠纷案件。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金城出版社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50000元和合理支出10398元。

事件的介绍

中华书局与陈梦家作品著作权继承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承诺享受陈梦家所有作品中文复印件的专有出版权,其中包括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出版的英文版《chinesebronzesfromthebe》

金城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白金汉所藏中国铜器图录》。 其中包括“chinesebronzesfromthebuckinghamcollection”的中文复印件。

中华书局以侵犯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了出版方金城出版社和销售方王府井书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中华书局获得了陈梦家先生信以外所有作品的中文复印件的专有出版权,但中华书局还没有出版发行中文版相关图书,法院认为该中文复印件与被侵犯的书是否相同,还有中华书局享有

中华书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什么是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图书出版人通过与着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在授权的时间和地区范围内,按照约定的采用方法独家复制、发行着作权人的作品的权利,从来源和性质来看属于版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的扩展。

在出版合同被授权的地区、期限内,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出版发行同样的作品,著作权人也不能反复赋予别人这个权利。

另外,图书出版人和著作权人根据合同也可以对专有出版权的授权作品、地区范围、采用方法、期限长度及开始时间等作出特别的约定。

二、关于中华书局是否拥有专有出版权的认定

本案与《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年(自出书之日起)”相比,应该理解合同期间附带的条件还是开始享受独家出版权的条件的差异,通过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的做法结合出版领域的背景,。

三、关于合作作品专有出版权期限的认定

这本书是美国发表的可分割采用的合作作品,所以如何理解《著作权法》规定的合作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间决定了陈梦家的作品进入公有行业的时间节点和中华书局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

《版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合作作品”根据最后死亡作者的死亡时间计算版权保护期间的截止时间,立法是指该条款的“合作作品”是指可分割采用的合作作品还是不可分割采用的合作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著作权保护和利用的现实情况,解释为该条款的“合作作品”限制是指不可分割采用的合作作品,在中华书局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间,以陈梦家先生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为结束节点

四、关于专有出版权授权范围的认定

中华书局表示,英语作品《Chinesebronzesfromthebuckinghamcollection》的陈梦家拥有版权部分中文复印件的专有出版权,因此此时的《中文复印件的专有出版权》有权翻译成中文出版

因此,金城出版社在中华书局授权期间以同样的方法出版被指控侵权的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取消了一审判决,金城出版社判决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50000元和合理支出10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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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判决

原标题:“中华书局享有的陈梦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因被法院二审侵犯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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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中华书局享有的陈梦家作品专有出版权被侵犯 法院二审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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