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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砺石成沙法,请关注我们恋爱事件的年12月。 张某(男)消费了70万元,一次在不重复的支付方法——县购买了商品房。 年12月,张某经纪人介绍认识李某,于去年1月订婚 婚前双方约定张某向李某支付彩礼28.8万元,房产证加上李某的名字 张某付给李某28.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去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的第二天,张某和李某去登记机关约定给不动产证明书起个李某的名字 同年7月,双方感情没有向李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房子,张某声称该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 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后的不动产证明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同意在不动产证明书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应该看作是给李某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现在李某已经完成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经履行,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 ……” 李某被确认为房屋共有者,因此该不动产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情况 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子不是夫妇共同的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理由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赠与人,赠与人表明了接受赠与的合同 张某无偿允许李某作为共有者,在房产证上取李某的名字,李某表示接受 在形式上,张某和李某之间有赠与法的关系 但实质上,张某给李某的赠与是有条件的,以李某作为妻子与张某长期稳定地生活为条件 因此,该赠与有很多复杂的人身属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以,张某对李某的这种赠与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授予的有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妇方面的一切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妇共同的财产。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对大部分人来说是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在不动产上加上妻子的名字,不仅仅是把个人财产约定成夫妇共同财产,其条件是妻子及其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约定,在不能达到这个条件的情况下,赠与的效力就会发生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登记为共有财产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有证据可以说明自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如生效的法院审判文件,可以进行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物权法》调整了普遍的物权法关系,但《婚姻法》调整了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物权法关系,因此在物权法关系的调整中,《婚姻法》是《物权法》的特别法,两者发生冲突时,不要优先适用《婚姻法》的关系规定 婚姻是基于爱的,通过婚姻索取财产是我国法律禁止的,金钱上确立的婚姻也不能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得巨大的财富,这既违背公平,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不动产证明书上免费起妻子的名字,和支付彩礼是一样的意思,因为前提是男女双方结婚,长时间稳定地共同生活,所以用评价彩礼是否返还的方法来评价妻子是否拥有房子一半的财产权。 如果有不符合归还彩礼的条件的东西,妻子可以拥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否则,妻子不能拥有一半的财产权。 综上,由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生活时间短,房屋张某一切都合适,但张某必须给李某适当的补偿 原题:“观察:婚前不动产,婚后取名,离婚时的不动产不一定有你的一半”原文

标题:【要闻】观察: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未必有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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