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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孔德婧)报道称,同样由徐峥、王宝强主演的两部电影《人在囧途》和《人再囧途泰囧》提起诉讼。 “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诉“泰囧”制作者和徐峥等5名被告,后者实施误导性的虚假普及,使观众认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道歉,1亿元人民币。 昨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原告华旗企业认为,华旗企业拥有电影《人在团途》的全部知识产权。 该企业总裁刘光伟作为第二原告呼吁,五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外,还必须赔偿1亿元人民币。

“《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在审判中原告列举了包括公证书和录像资料等在内的证据,指出在电影的普及和广告中,“泰囧”有迷惑观众的行为。

对此,五被告在答辩时指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独立创作的电影,与《人在囧途》无关,没有不正当竞争。 徐峥和光线媒体不是电影的经营者,所以都不是合适的被告。 第二原告刘光伟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主体的条件。 此外,华旗企业不是电影《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除了电影推进中的矛盾外,审判中的双方矛盾还集中在电影片名上。 “《人在囧途》名称中的“囧”字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缺乏独创性。 此外,“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再”字也不同,与“人在囧途”明显不同。 ”。 被告律师表示,电影不会因为电影片名的相似而被禁止,只要构成侵权,电影从一开始就不会被承认。

“《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此外,由于两部电影分别于年和年上映,期间不会造成观众的误认和混淆。 对于构成虚假传播的指控,被告律师表示,这些证据都不是“泰团”的正式传播,不能来新媒体报道和观众评论,作为证据。 据了解,此案未在法庭上判决。

“《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标题:“《人在囧途》起诉《泰囧》索赔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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