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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健、张蜜,北京市上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计算机网络域名是一种类似于商标和商号的识别功能,将域名用户与他们的服务区分开来。由于域名的民事权益属性,域名、商标、商号等民事权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仍在继续。最近,激烈的微信域名争议案就是其中之一。

2015年12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香港秘书处(adndrc)收到投诉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公司”)关于“李明”拥有的域名微信的投诉;2016年1月29日,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对该申诉做出裁决,首席专家黄秉槐和合作专家塞巴斯蒂安·休斯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并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腾讯。合作专家迟邵杰于2016年2月1日给出了不同的仲裁意见。认为在“李明”在争议域名中拥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不存在决定争议域名转让的条件,腾讯的申诉应予驳回。

从法律角度 我们来看看微信域名案中的焦点

在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做出裁决后,北京郑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郑智网络公司”,现域名微信的所有者)和被申请人“李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并非恶意,不侵犯腾讯的合法权益。 并确认其在争议域名中拥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和使用争议域名。

几天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是域名争议案件的典型代表,对域名争议的解决乃至域名归属规则都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因此,本文试图通过此案来探讨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和域名侵权的认定。

域名争议解决

根据域名最终管理机构的不同,域名分为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

国际域名包括以“、”和”结尾的域名,由互联网域名和号码分配公司管理。

国内域名包括“、”。中国。公司" "。网络”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不同的争议解决程序依法适用于国际领域和中国的域名争议。

法律的适用

国际域名争议案件,即外国域名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二是域名在国外注册,包括以“、”和”结尾的域名争议案件,如微信域名争议案件。

对于涉外域名争议案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适用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补充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仲裁前或者仲裁后作出裁决的,域名争议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为准;没有国际条约的,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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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内域名争议案件,《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解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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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程序外国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对于涉外域名争议,根据《政策》第4(k)条,域名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诸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强制程序,或者在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强制程序启动前或裁决后对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这将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通过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行政程序,专家组只能做出撤销或转让争议域名的裁决。裁决作出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根据裁决指示域名注册机构撤销或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是,如果收到司法程序的正式文件,如加盖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副本,域名注册服务商将暂停执行裁决,直到:(1)域名注册服务商确信双方之间的争议已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诉讼已被法院驳回或撤回;(3)域名注册服务商收到法院驳回诉讼或裁定其无权继续使用该域名的通知。在微信域名争议案中,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如果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将暂停执行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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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对域名争议的仲裁与通常意义上的涉外仲裁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包括:

(1)适用的争议类型不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仲裁仅适用于涉外域名注册和使用中发生的争议;涉外纠纷应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进行涉外仲裁。

(2)不同的救济方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前后或者裁决过程中,域名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独立的;涉外争议由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裁决结果不同于债务人的裁决结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只能对撤销或转让有争议的域名做出裁决,但涉外仲裁不限于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后,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根据裁决取消或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履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义务是涉外争议的一方。

国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国内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与国外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相似。根据《管理办法》和《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内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和解决。争议解决机构采用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在投诉人投诉前,争议解决程序正在进行中,或者专家组做出裁决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根据协议进行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仅涉及争议域名持有人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的,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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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投诉条件的确定

根据《政策》第4(a)条和《争议解决办法》第8条,对外国域名或国内域名提出申诉并最终获得支持的条件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有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原告)持有的名称、商标和标志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混淆;

被申请人(被告)对域名本身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被告)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恶意的。

腾讯诉“李明”域名侵权案-

根据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争议域名微信于2000年11月21日注册,最终于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转让给“李明”;腾讯于2011年推出“微信”电信服务,并于2011年在香港和2012年及以后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微信/微信/微信”等商标。

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大多数成员的依据是:(1)争议域名是否与腾讯“微信”商标相同或混淆,他们只需将争议域名的重要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词进行比较,不考虑其他因素。由于有争议的域名完全包含在腾讯的“微信”商标中,这令人困惑。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概述1.4,专家组的大多数成员认为,即使有争议的域名先注册,也不能用作相同或令人困惑的相似辩护;(2)“李明”接受争议域名的时间被视为“新注册”,晚于腾讯注册“微信”商标的时间,“李明”使用“微信”未经腾讯授权。因此,“李明”在争议域名中没有合法权益;(3)鉴于争议域名晚于腾讯注册微信商标,“李明”明知腾讯的微信商标而重新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注册。基于上述三点,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大部分成员认为该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均已满足,最终决定将争议域名转让给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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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域名案例中所有权的证明并不令人满意。不过,经过仔细研究后,不难发现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对域名所有权的论证并不令人满意。

首先,将争议域名与腾讯的“微信”商标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争议域名与“微信”商标包含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则是混淆的。不考虑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的业务项目或内容是否与腾讯通过“微信”商标提供的服务或内容相同或相似,也不考虑注册商标的公众意识,即只要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的文字相同或相似,就被认为是相同或混淆的,不可避免地过于机械和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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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争议的域名首先被注册。转让后,专家组仅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见》认定转让为“新注册”,进而推断争议域名晚于“微信”商标注册,得出“不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难免过于主观;

第三,基于“微信”商标先注册的推论,认定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恶意的。因此不难发现,域名侵权专家组的推理一直徘徊在自己想象的怪圈里,即先注册有争议的域名没有实际意义,只要有一个注册商标含有重复字符,随后再注册有争议的域名,先注册的有争议的域名就“没有合法权益”, 如果有争议的域名在转让后被受让人使用,受让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当然会被视为恶意的。 根据上述逻辑,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得出结论,域名的所有权以及域名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总是在变化的。例如,我在2001年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注册一个域名,但是我不确定我是否拥有该域名的所有权。也许以后注册的商标的字符可能与我注册的域名相同,包含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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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自健诉微软域名所有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微软的“微软”商标是在争议域名之前注册的,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将“微软”一词与微软紧密联系在一起,微软对争议域名的主体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2012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级判决

在微信域名争议案中,腾讯注册微信商标的时间晚于争议域名,但裁定腾讯对微信享有唯一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所以问题是,为什么在2011年或2012年才公之于众的微信,让2000年注册的域名微信失去了合法权益?

关于认定“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恶意的”,政策或解释也给出了类似的规定,包括: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二)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和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混淆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

(三)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未使用或者准备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的;

(五)其他恶意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主要取决于域名持有者注册和使用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而不一定与有争议的域名和商标的注册时间有关。因此,仅从注册时间推断有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恶意的是不符合正常商业价值判断的。此外,在不解决“李明”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确定使用有争议的域名是否恶意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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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微信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符合投诉条件的推理不能令人满意和信服。一系列问题,如域名转让是否被视为新的注册,如何判断其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腾讯“微信”商标注册后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恶意等。其中,判断争议域名的转让是否构成新注册是判断争议域名是否构成新注册的前提,也是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侵权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争议域名归属问题的关键。当然,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仍然需要耐心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期望法院的最终判决能够对以后出现的大量域名所有权纠纷给予具体、清晰、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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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健律师、张蜜,上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上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投融资和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为顺威基金、正格基金、经纬、夏达、晨星、kpcb、idg、先锋华兴、n5资本、哈默资本、零二宝风险投资、蒂奇风险投资等数十家境内外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他还代表数百家企业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为上述公司设计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包括金山软件、小米科技、口袋购物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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