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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培根

梅特兰

(adsbygoogle = window . adsbygoogle | |[])。推送({ });英国法律的创造者

作者:[英语]霍尔兹沃思

翻译:陈瑞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法律谚语可能给人一种英美法仅限于此的肤浅印象,但只有通过不断深入的研究,我们才能发现英国法律创造的遗产极其丰富,从中我们也可以找到许多现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于涛

作为一个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成文法国家,我们对欧洲和罗马法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相对较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18和19世纪英国在东西方的扩张,英国法律在世界上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于法律形式和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想要透彻理解英国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过程的人不容易在众多的史料中梳理不同学者的理论。然而,法律史学家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斯在其著作《英国法律的塑造者》中,聚焦于英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介绍了对英国法律的形成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学者,并向读者生动地展示了英国法律的形成过程。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韦伯的法律专家理论强调“与其关注抽象的民族精神,不如将其落实到人类行为上”他认为是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专家在各自的法律中创造了法律的基本特征。基于这种理解,山口认为法学家是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英国法律的塑造者》作为一部讲稿集,通过讲述格兰维尔、布莱顿、托马斯·摩尔、培根、缅因、梅特兰和波洛克等人的生活、著作和理论,完整地展示了英国法律从12世纪的普通法到14世纪的衡平法,以及从17世纪到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律改革的一般发展史,是一部“英国法律的短传”。

格兰维尔、布雷克顿与普通法的出现

(adsbygoogle = window . adsbygoogle | |[])。推送({ });如果说在英语世界中“法律记忆”的产生有时间限制的话,它可能可以追溯到1189年9月3日,即理查德一世的加冕日。然而,这只是1275年由法律确定的时间,具有更多的象征意义或文本意义。相反,普通法教科书《格兰维尔》的出版被认为是普通法的真正起点。原因是格兰维尔提到的普通法完全不同于最初的盎格鲁-撒克逊法,而且在性质上几乎不同于后者。那么,为什么普通法会在12世纪下半叶出现呢?在哈尔沃斯看来,有三个主要原因: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首先,“诺曼征服”后,英格兰和欧洲大陆有了更密切的联系。罗马法的复兴为英国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和坚实的基础,也导致了英国法和欧洲法的同步复兴。第二,英格兰中央集权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其颁布的法令得以永久保存,从而普通法得到了承认和稳定。然而,一个有效的中央法院系统的建立在英国法律的统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在后代的不同殖民地中成功地复制。最后一个原因在于亨利二世在12世纪下半叶非凡的执政能力。他不仅是英格兰国王,也是欧洲大陆的封建领主。他利用大量有才能的人为法院服务,包括首席大法官格兰维尔和其他人。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格兰维尔地位如此重要的原因在于他非凡的能力和对英国法律的巨大贡献。作为亨利二世的重要顾问,他具有政治家、军事战略家和法学家的多重身份。他曾担任军事总司令、巡回法院法官、首席法官等重要职务。他也是创造普通法的政治家和法学家的领袖。在格兰维尔的作品中,我们看到了普通法最早的分支--程序法、刑法和土地法。令状制度和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的起源,使普通法得以体现,而正是在程序法中,令状制度和诉讼形式使普通法区别于混乱的当地习俗。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当然,在格兰维尔之后,职业法官逐渐出现了。他们往往是神职人员,对罗马法有深入的了解,这也导致了罗马法对这一时期英国法律的影响。布雷克顿是更典型的代表之一。他编辑的《读书笔记》是黑石集团《英国法解释》之前英国法的代表作,也使英国法的“依赖已决案件”的特征得以传播。更重要的是,我们所熟悉的“法律高于一切,国王和他的臣民应该遵守法律”的概念是布雷克顿的遗产,它对17世纪英国解决宪法争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世议会斗争的胜利和柯克强调“普通法至上”的确立,可能都得益于布雷克顿的伟大创造,这也使他成为英国法律的重要塑造者。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托马斯·摩尔,培根与公平

与普通法平行的衡平法是由14世纪前后普通法的持续僵化所驱动的。它基于所谓的“法律应该公平执行”的概念,深受神职人员和教会法律的影响。事实上,所谓“公平”原则大致包含抽象正义、一般理性和良知等简单内容,是公平制度的基石和出发点。当普通法因各种缺陷而变得复杂和不公平时,人们开始在普通法院之外寻求个案正义的实现(例如,枢机大臣,通常是衡平法院的法官)。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在衡平法的发展史上,托马斯·摩尔被任命为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他是一个普通法院法官的儿子。据说他有高尚的人格,严格的公正性,也是一位杰出的普通法学家。然而,他被任命为衡平法院的大法官“标志着衡平法的执行者从神职人员的教会法向世俗法学家的转变”,这改变了衡平法产生之初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竞争关系,为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沟通搭建了桥梁,恢复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衡平法的最后一位创始人,弗朗西斯·培根是反对柯克法官的埃尔斯米尔勋爵的信徒。尽管他的个人行为因腐败而受到质疑(当然,当时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都腐败,培根的案件不是一个恰当的例子),但由于他作为律师、法官和法律思想家的多重身份,他通过改革衡平法院的一些程序和强调遵循先例等方式对英国法律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在17世纪,通过托马斯·摩尔、埃尔斯米尔勋爵、培根等人的努力,衡平法院开始与普通法院平起平坐,甚至超越了它们。然而,通过公平竞争,普通法也避免了停滞不前和停滞不前的情况。在这方面,公平的出现和发展无疑对英国法律的出现至关重要。

英美法系的司法方法

对于法律初学者来说,他们大多熟悉柯克的法律格言,如“国王高于一切人,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小威廉·皮特的“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能进”,以及“根据正义、公平和良心来判断案件”的基本原则。撇开普通大众独特的文体交流和心理认知背景不谈,这些法律谚语可能给人一种英美法律仅限于此的肤浅印象。然而,只有通过不断深入的研究,我们才能发现英国法律创造的遗产极其丰富,从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现代法律制度的许多来源。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事实上,与罗马法一样,英国法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连续的演变过程。从12世纪下半叶英国普通法的初步形成到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英国法律的概念、规则和原则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当然,这个过程是通过许多学者的努力逐渐形成的。除了上述具有基础地位的法人之外,后来的黑石、边沁、缅因、梅特兰和波洛克等学者对英国法的贡献也很重要,但在本文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了解这些法人所做的工作及其影响将有助于了解英国的法律规则是如何变化的,并不断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和需求,这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并非毫无意义。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中国法学家深受大陆法系判断逻辑的影响,在判断思维和方法上往往遵循三段论演绎推理逻辑。然而,随着中国逐渐走向世界,涉外案件层出不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掌握普通法的判断方法不是没有意义的,而是必要的。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中法外交关系的(2015)沈重字第91号裁决中,里程碑式地准确运用了普通法判决方法。

英国法律的产生:从格兰维尔到波洛克

关于判决书的价值和意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朱升指出:“中国法官,特别是审理外国案件的法官,有责任也有能力掌握普通法的判决方法。”甚至许多学者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判断逻辑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得出这一结论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要对普通法和判决方法的发展过程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理解。毕竟,英国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许多学者的修订和完善。在我们理解了英国法律的形成过程之后,这个结论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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