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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人格权

第一章通常规定

第989条【人格权篇的调整范围】本篇通过享受和保护人格权调整民事关系。

第九十九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十九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992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

第九十三条民事主体,除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允许的情况外,可以让别人采用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画等许可。

第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画、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其他近亲有权依法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犯的,受害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996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者选择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损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阻止难以弥补其合法权益的损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与行为人有关

第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害责任应考虑的第一要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不要考虑行为人及受害者的职业、影响范围、过失程度及行为目的、方法、结果等因素

第九十九条【合理采用人格权】为了公共利益实施信息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以合理采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画、个人新闻等。 不合理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的负担】行为人因侵犯人格权而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相当于行为的具体方法和带来的影响范围。

行为人拒绝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发布生效审判文件等方法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身份权的法律适用】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篇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1002条【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别人的生命权。

第1003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善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别人的身体权利。

第1004条【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别人的健康权。

第1005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状况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救助。

第1006条【人体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有权依法自主捐赠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欺诈、利益地吸引捐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签订遗嘱。

在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人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赠,决定捐赠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第1007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八条【人体临床试验】为迅速发展新药、医疗器械或新的防治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对被试或被试家长进行试验目的、用途及发生的可能性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1009条【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义务】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相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伦理

第1010条【性骚扰】违反他人意愿,用语言、复印、图像、肢体行为等方法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者有权依法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构、公司、学校等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分等措施,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防止和阻止性骚扰。

第1011条【侵害行为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用非法拘禁等方法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索他人身体的,受害者有权依法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誉权

第1012条【姓名权】自然人有姓名权,依法有权决定、采用、变更或许可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3条【名称权】法人、不法分子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采用、变更、转让或许可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犯别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1015条【自然人选择姓】自然人应该服从父亲的姓或母亲的姓,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父亲的姓和母亲的姓之外选择姓。

(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族的姓氏

(二)通过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赡养来选择赡养人的姓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服从本民族文化以前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性。

第1016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以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不法分子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必须依法向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017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采用足以引起他人公众混乱的笔名、艺名、网名、原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关系规定。

第四章肖像权

第1018条【肖像权】自然人有肖像权,有权依法给别人制作、采用、公开或许可自己的肖像画。

肖像画是通过影像、雕刻、绘画等方法反映在一定载体上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识别的外部图像。

第1019条【肖像权消极功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用丑化、污损或利用报道技术手段伪造等方法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不得通过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法采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第一百零二条【肖像权的合理采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程教育或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采用肖像权者已经公开的肖像画

(二)为实施信息报道,不得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三)为了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录用和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四)为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得制作、采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录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1021条【肖像许可采用合同解释规则】当事人对肖像许可采用合同中肖像采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1022条【肖像许可采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采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确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采用合同。 但是,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的采用期限有确定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的采用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对肖像权人负责的理由外,必须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对姓名等的许可采用,参照关于肖像许可采用的规定。

关于自然人声音的保护,见肖像权保护适用的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24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品、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第1025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信息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负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没有对他人提供的重大虚假副本履行合理的验证义务。

(3)用侮辱性的语言等贬低别人的名誉。

第1026条【合理验证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履行前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验证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复制源的可靠度

(2)进行了是否需要明显引起争论的复印件的调查

(三)复印的时限性

(4)文案与公序良俗的相关性

(五)受害者名誉受损的可能性

(六)验证能力,验证价格。

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实或特定的人为对象,包括侮辱、诽谤复印件,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受害者有权依法对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者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的人为对象,但只有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状况类似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第1028条【媒体报道的文案虚假造成的名誉损害权的修正】民事主体有权说明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报道的文案虚假,如果侵犯了其名誉损害权,要求该媒体立即采取修正或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1029条【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发现信用评价不恰当的,有权提出异议,采取纠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者必须及时检查,检查结果属实时,必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1030条【民事主体与信用新闻解决者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关等信用新闻解决者的关系适用本篇关于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定和其他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031条【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别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或者贬低别人的荣誉。

得到的荣誉称号没有记载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记载。 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修改。

第六章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

第1032条【隐私】自然人享有隐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探究、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别人的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和平,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新闻。

第1033条【侵犯隐私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确定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电子邮件、传单等方法侵犯别人个人生活的平安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人空间。

(三)拍摄、偷看、窃听和公开他人的隐私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秘密部位

(五)解决别人的隐私新闻

(六)用其他方法侵犯别人的隐私。

第1034条【个人新闻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

个人新闻是用个人或其他方法记录的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新闻组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新闻,自然人的名字、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新闻、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新闻

没有适用隐私规定的个人新闻私人新闻规定的,适用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定。

第1035条【解决个人新闻的大体和条件】解决个人新闻时,不得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大体过度解决,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得到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解决新闻规则

(三)明示解决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

个人新闻的解决包括个人新闻的收集、积累、采用、加工、转发、提供、公开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解决个人新闻免责事由】解决个人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解决该自然人亲自公开或其他合法公开的消息。 但是,该自然人决定拒绝或解决该新闻的重大利益的情况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1037条【个人新闻主体的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在新闻解决者可以阅览或复制个人新闻的新闻中发现错误的情况下,提出异议,采取及时要求修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新闻解决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决其个人新闻的,有权要求新闻解决者及时删除。

第1038条【新闻解决者的新闻安全保障义务】新闻解决者未经其收集、记忆的个人新闻不得泄露或篡改的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新闻。 但是,无法加工识别特定个体且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新闻解决者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保存的个人新闻的安全,防止新闻泄露、篡改、丢失。 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新闻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按规定通知自然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1039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员工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员工,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道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必须保密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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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律图书馆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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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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