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19字,读完约9分钟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具体化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大致规定,将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连结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制定了全面的系统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 统一处分标准,规范政务处分事业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都是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围绕规范约束公权,对各类公务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中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并确认“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务员任免机关、机关对违法公务员给予处分”。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和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机关的主体责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机关明确各自的职能定位,加强责任担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对比性和实效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员会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说。 到目前为止,关于公务员处分的状况、适用规则、手续等的规定,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随处可见,缺乏统一规定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确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处分期间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正确规范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综合完善了至今为止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统一设定了警告、记录、记录的过大、降级、解职、排斥6种政务处分,确定了政务处分期间。 而且,按照监察的全覆盖对政务处分事业提出的新要求,第9条至第18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的共同规则,第19条至第27条对不同类型的公务员分别规定了处分结果。 “对所有公务员,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的负担、减轻或情节、重情节、追加违法所得、自动解除政务处分等方面作出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格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并对不同类型的公务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优势,对处分结果作出了比较规定,保证了政务处分的比较有效性。 适用对象的类型是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19条至第22条从事公务员及参政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公务的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斯 对国家企业管理者及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对象的处分结果进行比较规定,努力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考虑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未担任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业、无级可下降的情况,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6款规定的人员违法 情节严重的,由所属机关直接给予有关机关,由监察机关向有关机关建议,机关降低报酬待遇,离开工作岗位,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等解决 ”的条款作为不道德条款,确保了对所有违法公务员的处分没有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很多辞职和退休的前公务员被检举,敲响了执法无禁止区域的警钟 对此,根据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的规定,退休的公务员退休前或退休后,退休或死亡的公务员在职务期间违法行为的,不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进行其起草调查,依法解决,执法严格 结合党纪国法,发挥党纪与法律的协同作用着眼于党统一领导、全面展望、构建权威高的监督体系,多次贯彻纪律、法律法的联系,从头到尾都是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大体和设想,是该法律本身的 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违反纪律情况的具体规定,根据公务员的优势进行比较吸收和完善,形成贯穿党纪律处分的政务处分制度。 该法第四条阐明了政务处分的一系列大体,包括再党管理干部大体上在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这些文案都需要与党的纪律处分事业多次基本内在一致 处罚后,治病救人的要求也与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的法律条串通一气 例如,在该法的第11条中,列举了“本人自己坦白了应该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情况”“协助调查,忠实证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情况”等,可以进行7个轻或轻的政务处理的情况。 处分大致上在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政务处分上也有一致性 具体而言,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29条至第32条与组织纪律相关,第33条至第36条与廉洁纪律相关,第37条和第38条的复印件包括大众纪律,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与从业纪律和生活纪律相关 这些规定确定了应向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等级。 例如,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特定相关人员想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获得私利时,记录警告、记录或过大。 情节重的,降级或者解职的情节严重的,排斥 这项规定对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文案 这有助于实现党纪和法律的有机联系,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政务处分制度的法律联系表明在违法状况、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有联系 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依法压制或报复行使批评、申诉、控告、告发等权利的行为的”,从警告到排斥处分 这与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的“不得压制批评、申诉、控告、指控、打击报复”相结合。 根据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务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进行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变更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影响原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作出相应的解决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文案还是适用,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相协调是法律体系内和谐一致的体现,有助于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 纪贯通、法法连结比法的要求更严格,同时强调政务处分的优势,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党的第十九届第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的行使依法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提出确定要求 该法第16条规定“对公务员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公务员任免机关、机关不得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作重复评价,不得符合一件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职务、等级、等级、报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务员有重要影响 因此,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6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因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因滥用处分而公务 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手续约束政务处分实施主体,保证处分调查事实的明确和正确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具体规定了处分主体的起草、调查、处分、发表等程序。 本法第四十二条确定“严禁以威胁、诱导、欺诈和其他违法方法收集证据”。 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防止了公务员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 为了维持政务处分的公平性,本法第47条规定了参与调查、解决公务员违法事件的人员应避免的情况 另一方面,通过给予被处分者陈述、申辩等充分的手续权利,保障被处分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之前,监察机关必须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根据被调查者的申辩加重政务处分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者的合法权利,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5章在专门章中规定再审、讨论 其中,第56条确定公务员再审、讨论不加重政务处分 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务员因不实指控、控告或虚假指控而被陷害,产生不利影响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明确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63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分问题线索”“窃取工作新闻、泄露调查、泄露一些事项、泄露受理情况及检举人新闻”等11种情况 这些规定有助于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重复事实上的要求,依法严格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原题《提高政务处理事业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解读公务员政务处理法(下)》)(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要闻】中纪委网站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地址:http://www.j4f2.com/ydbxw/16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