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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机构:现在请你们印发修订后的《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在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年11月30日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10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财政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明确和基础年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观盖、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基本上,多次适应权利和义务,政府主导的推进与居民自愿参与相结合,保障水平适应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制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一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金、政府补助金、社会捐款相结合的筹资方法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满十六岁(不包括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口,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金、政府补助金和社会捐款等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投保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 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等级支付费用。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身份证上有脱贫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者、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可以选择每年按180元以上的标准支付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缴纳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等级,最高缴费等级标准大致不超过当地柔软职工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年度缴费金额 第7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投保人缴费补助 缴费的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明确 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等级标准 第八条财政补助金 (一)市财政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二)城镇(街道)财政负责对投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金 根据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的缴费等级,补助金的标准是人均每年60元,根据每年600元、900元的缴费等级,补助金的标准是人均每年90元,根据每年1200元、1800元的缴费等级。 (三)为困难群体缴纳养老保险费 建设卡上脱贫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者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80元以上/年的标准缴纳所有养老保险费,一人 贫困阶层选择按每年180元以上的标准缴费的,除按规定标准缴费的部分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政府缴费补助金按上述第(2)项的规定缴费等级的标准执行 第9条社会捐助 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支持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通过政府奖励、税金优惠等措施,努力扩大筹资渠道 第十条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第三章个人账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为投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办理投保人登记,为各投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体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金、政府缴费和其他来源的缴费都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除发生本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的有关情况外,投保人不得退还或提前提取个人账户的存款额 第十四条投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保存,不断计入利息 中断缴费期间补充缴费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和缴费年数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投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待遇由第十六条城乡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第十七条投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 60岁以上,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可以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11月1日)的,60岁以上不满15年的,按规定每月60岁以上的,可以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11月1日)的,已经60岁以上的,不支付缴费,每月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投保人满60岁,但累积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包括按照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方法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持续按月缴费, 每月65岁之前缴费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一次不重复缴纳到规定缴费年限后,每月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不重复缴费就不能享受政府缴费。 (5)投保人60岁以上,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的情况下(包括一次不重复缴费),根据本人的书面申请,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每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的储蓄额。 或者一次不重复领取个人账户存款金额,结束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发行上述投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必须通过社会保险新闻的核对,验证投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审查投保人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明确标准,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投保人 投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包括按照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连接方法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和我市元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为1年 必要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投保人在65岁以上(及以上、以下相同)的,每月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在65岁以上的,每月加10元。 满七十岁的人,每月加十五元。 满75岁的人,每月加20元。 满八十岁的人,每月加二十五元。 满85岁以上的人,每月加30元 我市在当地实际调整65岁以上投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如果从达到规定年龄的下个月开始到实施以相应基准支付的本实施方法的月份为止达到了规定年龄,则从实施本实施方法的月份开始以相应基准进行相加 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九条我市实行国家和省建立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构 我市可以在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的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明确报告市委、市政府,按程序向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除中央资金外由市财政负担 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养老金将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每月个人账户储备金除以计发系数明确,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 8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蓄额支付,个人账户储蓄额发行后,市财政按照原来的标准继续发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按时全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行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死亡,没有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葬礼补助金的,其死亡时的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必须发放6个月以上的葬礼费用补助金,必要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者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从投保人出现上述情况的下个月开始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对待遇受益人死亡后非法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责令有关人员归还 对于因未及时注销登记而多收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不足以从被登记人个人账户余额和葬礼补助金中直接扣除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退款 拒绝退款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把详细消息交给有关部门依法解决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经常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事业,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核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新闻核对,推进面部识别等自主认证方法,投保人养老保险 在新闻核对中发现失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停止发行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验证者,必须用社会化服务等方法逐个验证认证新闻,确立新闻验证的数据记录 确认满足领取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重新发行养老保险待遇,重新发行停止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与村(居)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投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资格情况 第五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终止和制度的连结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在60岁以上前越过省、市、县(市、区)转移户口的,将该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储蓄额转移到新加入地,按照新加入地的规定投保 户籍转移前60岁以上的投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投保人地按照原投保人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已经每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投保人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结束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不要重复返还除政府补助金以外的个人账户储备金。 投保人已经符合每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但不领取的情况下,通知投保人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的合并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投保人不符合每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通知投保人可以办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联系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投保人及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必须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结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助金外的个人账户馀额返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年 第三十条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投保人出境(境)定居,但仍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保存其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领取条件的,依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注销,终止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要一次性重复领取政府补助金以外的个人账户储蓄额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投保人在外国定居,但仍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注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不要一次性重复领取政府补助金以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联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手续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单独记账、独立计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虚报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价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地级为上市单位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和财务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审计制度,监视基金的筹措、计划、发放,定期筹集和支付基金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共同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发放和关系转移等各环节的风险预防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状况和基金收入、支出、聘礼和收益状况 第四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来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组织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各镇街道必须把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的职工制度,加强职工,实行职工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计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政策推广、基金预决算案的审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等工作人员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基金向财政专家存款的管理、基金收支、对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结算草案的审查等工作人员。 公安部门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新闻、户籍转移、注销新闻的审计服务等员工 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囚犯监禁、假释、保外医生看病、刑满新闻释放等员工 卫生部门提供医学死亡新闻等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困难人员身份审查明确、死亡火葬人员相关新闻等工作人员 退伍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退伍军人年龄的新闻等员工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严重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的相关新闻等工作人员 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相关建设卡贫困者新闻等员工 快速发展改革、审计等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开展有关业务 各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数据共享等方法及时向同级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转发公民的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各镇街道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能力建设,结合当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办理管理资源,重视政府采购服务方法的运用,充实基础经营力,精准管理、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个人新闻咨询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法,向能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利服务的金融机构代理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机关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责令限期修改 对公司及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标准(二)不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家的,或者违反规定进城 (三)违反规定免除迟征、少征、多征、养老保险费的(四)没有按规定支付或者停止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六)未按时从财政专家向支出人全额支付资金的(七)依法不履行基金回收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依法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第四十八条通过欺诈、伪造说明资料、发放虚假说明资料、隐瞒投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返还,依法解决。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办理机构错误审查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重新认定,应当审查的养老保险待遇少的,造成必须重新支付的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收回,投保人拒绝返还的。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法自印刷日起实施,有效期比较五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释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公布的通知》(中府〔〕133号)废止了 长按二维码或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观看政策解读 阅读原文

标题:【要闻】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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