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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组合贷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一、试行期间,职工进行组合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购买商品住宅或存款房间(二手房)是唯一的住宅。 2、首次采用住房公积金 二、试行期间,已经支付了全额商品住房、存款房间(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款不得处理组合贷款 三、贷款额不超过最高购买商品住房总额的70%,存款室(二手房)的首次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60% 四、组合贷款比例不超过最高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在第一套房购买新房,组合贷款首付最低3成,购买二手房,首付最低4成。 公积金贷款额个人最高40万人,夫妇最高50万人。 五、组合贷款的批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先批准,采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批准的方法,批准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 组合贷款流程: 1、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必须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要求提交资料 2、组合贷款的批准由市公积金中心先批准,采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批准的方法,批准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 以下是文件原文徐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满足住房公积金职工日益增加的住房贷款诉求,促进住房费用,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和重新贷款方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运用贷款资金,向满足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的员工提供自己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职工贷款的诉讼时,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信用资金组合,为住宅类支出定向,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同意的同一保证企业提供全过程的连带保证 市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担保企业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且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签订《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同》。 借款人与担保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反担保合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在购买的不动产上为担保企业的抵押提供反证 第三条本办法中各方关系: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经市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批准同意,获得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人 贷款人:市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合作银行 抵押人:抵押物的所有权利人 抵押权人:担保企业 保证人:保证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相结合 借款人具备《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符合组合贷款合作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三章贷款限额、利率和期限第五条贷款限额相结合 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比例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和比例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组合贷款额为最高购买的商品住宅总额的70%以下,存款住宅(二手房)第一次在总房价的60%以下 组合贷款的比例不超过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首付和组合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第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7条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的贷款年限必须一致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期限最短1年,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后 第四章组合贷款程序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必须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申请,并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九条组合贷款的批准采用市公积金中心先批准,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后批准的方法。 批准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 第十条签订借款及抵押保证合同 组合贷款经审查、批准后,市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抵押担保合同》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抵押 借款人和抵押人用相关资料向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支付贷款 借款人允许市公积金中心及组合贷款合作银行以借款人购买货款的名义,于同一天存入开发商账户或担保企业账户 第五章组合贷款担保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都使用担保企业全过程保证的担保方法。 第十四条担保企业负责逾期催收、代价、诉讼追缴、抵押物处分等一切逾期清算工作 第六章组合贷款偿还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偿还方法根据顾客的诉求选择 贷款利息与市公积金中心组合按贷款合作银行各自发行的比例回收 第十六条借款人必须每月全额偿还贷款利息,偿还方法可以选择等额本法或等额本法 每月还款日由市公积金中心和组合贷款合作银行各自约定还款日 第十七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可以按照《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每月还款、部分还款、一次性不重复还款等业务,其中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使用住房公积金每月还款 第七章组合贷款风险控制第十八条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市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组合贷款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第十九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当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 处理抵押物,偿还第三者连带保证责任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受益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所有贷款。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用途采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后,停止非正常住房公积金的(三)借款人采取欺诈和提供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贷款的(四)其他因借款人原因,损害借款人利益的(五)借款人超过贷款期限时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试行期间,职工进行组合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购买商品住房或存款房间(二手房)是唯一的住房(二)首次采用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试行期间,已经支付了全额商品住房、存款室(二手房),“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贷款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媒体记者王岩辛安然总监汪辉徐州的信息都是快哉app为了政策点亮而共享的

标题:【要闻】重磅!徐州公积金组合贷6月1日起执行!刚需迎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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