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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市民养狗的情况逐年增加

给人以精神慰藉

多个问题也随之发生。

不注册,不免疫,只有狗伤人……

引起了一系列矛盾

诱惑市民文明养狗

迫在眉睫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

运输出生的

八月十三

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

就这项规定共同向社会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朋友:

狗是人类第一个驯养成功的动物,随着人类的历史,成为人类忠实的助手和朋友,在人类活动的各个行业几乎都留下了狗的身影。 随着我市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振兴,大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爱犬养狗人逐年增加,养狗规模不断扩大,部分违法养狗和不文明养狗违规等问题日益增加,如养狗未登记。 城市养狗管理不仅影响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而且影响文明城市的建设事业,也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为了回应社会和大众的关心,市政府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修改了《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形成了《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要闻】重要通知:关于养犬,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声

根据立法程序的规定,于年6月17日向社会征求了公开意见。 养狗管理作为社会民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广泛、更深入地征求意见,根据立法程序的安排,结合本草案的审查需要,现在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到去年8月19日。

【要闻】重要通知:关于养犬,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声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意见和建议: ccyqglgd@163; 或者,将意见和提案写信给长春市司法局立法所(长春市青年路6399号,邮政编码: 130062 )、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政编码130022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请参考意见。 草案的意见征稿请登录长春市司法局官网或长春市公安局官网查看。

【要闻】重要通知:关于养犬,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声

长春市法律界人士

长春市公安局

八月十三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

全文如下:

↓↓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

再次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于6月1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进行编纂,现在将编纂后的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意见收集到年8月19日为止。 可以用电子邮件向ccyqglgd@163发送意见和建议,或者将意见和建议写信给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477号,邮政编码130022 ),信上写着“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意见征稿)

【要闻】重要通知:关于养犬,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声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狗管理,规范养狗行为,预防人狗共患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区内养狗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关等机关为特定职工养狗,为盲人、肢体沉重的残疾人养导盲犬,扶助狗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狗人必须依法文明养狗,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和保护狗,遗弃和虐待狗,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 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人都可以对入侵、威胁、伤害本人或他人健康和安全的狗采取必要的避难和防卫措施,消除干扰和危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及不文明的养狗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处理。

第四条养狗管理业务是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止结合的方针。 实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狗人自律相结合的大体。

第五条城市建设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养殖、销售、运输狗的经营活动。 大型犬和强狗等的饲养、繁殖、不得携带的狗展览会、比赛、表演等活动不得举办政府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职场员工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中饲养、繁殖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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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区内的居民饲养狗的情况下,禁止一户只养一只狗。

禁养犬名单由市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部门明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全体居民的意愿,在小区或住宅楼设立禁止养狗的区域或场所。 提倡建设没有狗的卫生小区。

第七条养狗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 未经免疫和注册的狗不得饲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发现狗患有狂犬病和其他人的狗都患有严重疾病等疫病的,必须立即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应急处理程序,采取检疫、隔离等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扩散。 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依法采取扑灭紧急犬等预防措施,养狗人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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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养狗人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养狗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一个人住

(三)保证狗的正常活动和健康成长,不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

(四)没有狗的遗弃、虐待和其他有关狗的违法行为。

养狗人申请养狗登记前,必须完成有关部门提供的养狗管理法规和养狗常识的训练。

第十条养狗人必须对狗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狗的免疫证。

狂犬病免疫的费用由养狗承担。

第十一条养狗人必须在狗年龄达到90天以上后30天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养狗登记,取得养狗证。

第十二条申请养狗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养狗登记表;

(2)比较有效的狗免疫证

(3)狗正面、侧脸的彩色照片

(四)养狗人的身份说明

(五)不动产说明或者房屋租赁说明;

(六)邻居同意养狗的意见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养狗人申请注册狗的,必须依法填写文明狗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查满足养狗登记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允许登记的决定,颁发养狗证、智能狗牌,向狗移植电子标识或进行虹膜识别。 不符合养狗登记条件的,必须证明理由,通知申请人7天内自行解决狗或者提交给狗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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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狗牌、狗的电子标识(虹膜识别)的费用由养狗人承担。

第十四条养狗人办理养狗证后,应当通知所在地的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全面掌握其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狗新闻,在显著的位置公布。

第十五条外来犬进入城市建设区停留七天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必须在进入城市建设区后三天内向公安机关提交备案,提供养狗人的身份说明、住所说明以及狗的检疫说明、免疫说明等资料,取得养狗备案证。 逗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处理养狗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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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养狗证实施年度审查制度。 养狗人继续养狗的,必须在养狗登记期限到期前30天用比较有效的狗免疫证申请年度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养狗人转让、赠与狗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人之日起15日内,持原养狗证到原办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养狗人的居住地变更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7天内到原办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养狗证、狗免疫证、智能狗牌、狗电子标识(虹膜识别)丢失或者破损的,养狗人应当在丢失或者破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申请重新发行。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改造或买卖狗免疫证、养狗证、智能狗卡和狗的电子标识。

第二十条狗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狗人应当在狗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办理机构办理养狗证注销手续。

养狗人因情况放弃饲养的狗时,必须把狗送到狗拘留所,去原来的办理机构办理养狗证的注销手续。

如果没有办理养狗证的注销手续,就不能养狗。

第二十一条带狗离家出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给狗戴智能狗卡,把狗绳捆起来,狗绳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领取

(3)随身携带清扫用具,立即去除狗的粪便

(四)在走廊、电梯和人员密集的地方,必须采取抱着狗、贴身、收紧狗绳等安全措施。

(五)自主及时地避免行人

(6)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及时阻止狗持续吠叫、咬人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养狗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放任犬吠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

(2)放任狗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3)放任、驱使、胁迫和伤害他人

(四)在走廊等公共区域饲养狗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狗只进入下列地方。

(一)百货公司、超市、饮食场所、候车室等场所;

(二)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电影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水源保护区

(四)烈士陵园、文物保护机构。

第二十四条禁止狗带入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带狗坐出租车的话,必须征得司机的同意,抱着狗,把狗放进狗笼和狗袋里。

第二十五条狗伤害别人的,养狗人应当立即把受害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治疗,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狗出事时,养狗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养狗人对饲养的狗采取不育措施。

鼓励养狗的人投保狗的伤害别人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狗在饲养、收容、拘留中死亡的,养狗人、狗拘留所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区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害化解决狗的尸体。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自己掩埋、遗弃、买卖或加工狗的尸体。

第三章管理责任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养狗管理工作指导,把养狗管理工作作为建立文明城市和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要文案,由公安、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林业和园林、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养狗管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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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养狗管理服务新闻综合系统,公安、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时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养狗管理相关新闻输入系统,实现新闻共享,社会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文明地加强养狗推广教育,吸引养狗人形成良好的狗习性。

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信息媒体必须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狗知识推广,加强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和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集中清洗、消毒遛狗场所和狗出入区域。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养狗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设立由公安机关负责、畜牧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参加的养狗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巡逻工作,及时

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计划建设专业的散步狗场所。 鼓励在有条件的住宅区设置特别的狗散步场所。 狗散步场所要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设置围栏,及时维持和维持场所。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狗拘留所,收容、拘留、检查、处置流浪狗、遗失犬。 狗拘留所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诉讼的狗舍、无害化解决等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依法登记的狗迷路的情况下,狗拘留所必须立即通知养狗人,养狗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收到狗拘留所,狗拘留所的费用由养狗人承担。

逾期不领养的迷路小狗、无主狗、养狗人违反本规定没收的狗,以及养狗人交付的狗,检疫合格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可以收养,收养前必须对领养犬实施不育措施。

收容的狗在收容日起30天内没有受益人和收养人的,由狗拘留所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狗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养狗登记;

(二)组织开展狂犬病、捕获、处置无主犬;

(三)管理狗拘留所

(四)调查饲养狗妨碍别人生活、放纵狗胁迫别人、伤害狗别人等行为

(5)调查未登记的狗,非法携带狗离开家等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犬狂犬病的免疫,发放犬的免疫证,进行免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狗的检疫,根据检疫申报和检疫结果对狗发放检疫说明

(3)负责狗瘟监测互联网的建立,狗瘟的监测

(四)依法监督狗的诊疗和无害化解决等活动

(五)负责设立无害化解决场所

(六)负责狗收容及无害化解决场所狗防疫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推广

(二)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接种和诊治

(三)监测狂犬病等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狗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狗的诊疗、美容等涉犬市场主体登记一些事项的监督管理。

林业和园林部门有责任阻止非法带狗进入公园和公共绿地的行为。 伊通河管理机构阻止非法带狗进入伊通河带状滨河公园的行为。

物业管理部门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实行养狗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养狗管理业务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养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狗管理业务纳入网格管理系统,依法履行养狗管理相关职责。

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根据该区域内养狗的现实情况组织养狗条约,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养狗管理业务,阻止养狗人的违法养狗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领域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从事疯狗、无主犬的捕获、处置、死亡犬的无害化解决等工作。

公安机关、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支持,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和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犬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养狗登记设置在同一个地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场所。

第四十三条从事狗的诊疗、美容、收养、训练等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供狗的诊疗、美容、养父母、训练等服务时,必须暂时保存狗的养狗登记证或养狗登记证,并将其复印件保存在文件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养狗人遗弃狗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不改的话要罚款五百元。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运输狗经营活动,饲养、繁殖、携带大型犬和急性犬等禁止饲养的狗,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居住的宿舍区、集体公寓饲养 不改的没收狗,每条狗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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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狗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养狗或者居民养狗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解决。 逾期未解决的,没收狗,每条狗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养狗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狗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暂时拘留狗,责令限期办理养狗登记手续。 逾期未处理的,没收狗,每条狗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带地方狗进入城市建设区,未按规定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备案。 逾期未备案的,没收狗,每条狗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年度审查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公安机关没收狗,注销养狗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带狗离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警告,共可罚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没收狗。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养狗人没有清扫用具的,立即清除狗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不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阻止狗持续吠叫、咬人等活动,放任狗吠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放任狗,胁迫,伤害别人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养狗人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或者在走廊等公共区域饲养狗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出警告,处以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注销犬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带狗去百货公司、超市、饮食场所、候车室等场所,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电影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水源保护区、烈士陵园、文物保护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暂时不保存狗狗登记证或者狗登记证,把复印件保存在文件上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狗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五十七条市城市建设区以外的养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各县(市)的养狗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

禁养犬的品种如下

↓↓

《长春市养狗管理规定(修正案)》

禁养犬种列表

禁养犬第一品种:

1 .马斯蒂夫犬

2 .俄罗斯高加索狗

3 .意大利那不勒斯犬

4 .法国波尔多犬

5 .阿根廷杜高犬

6 .西班牙金丝雀狗

7 .日本土佐犬

8 .雪达猎犬

9 .波哥大猎犬

10 .找比格犬

11 .牛头梗

12 .大丹狗

13 .俄罗斯牧羊犬

14 .拳击手狗

15 .北极熊狗

16 .纽芬兰犬

17 .比特犬

18 .圣巴纳犬

19 .伯恩斯山狗

20 .灵蒂狗

21 .比利时牧羊犬

22 .藏獒狗

23 .德国牧羊犬

24 .魏玛犬

25 .多伯曼犬

26 .阿根廷狗

27 .可蒙狗

28 .法国狼犬

29 .大胡子狗

30 .马来亚狗

31 .比格犬

32 .阿富汗猎犬

33 .爱尔兰狼犬

34 .兰西尔犬

35 .大青加斯科涅犬

36 .大加斯科-圣通日狗

37 .埃什特拉山地狗

38 .捷克福克斯犬

39 .那不勒斯·马斯蒂夫

40 .斗牛獐狗

41 .斯皮诺努

42 .罗德西亚背脊犬

43 .庇里牛斯·马斯蒂夫

44 .贝琳达梗

45 .边境梗

46 .凯莉·蓝梗

47 .美国斯塔福维亚

48 .芍药犬和上述血统的杂交犬

城市养狗问题与各市民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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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长春公安推广综合整理

原标题:“重要通知:关于养狗,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共同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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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要闻】重要通知:关于养犬,长春市司法局、公安局联合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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