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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在与华谊兄弟的诉讼中败诉了 网络图像 ;  ;  ;  ;  ;  ;  ; 4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电影明星周星驰控股企业崴盈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崴盈企业)判决了华谊兄弟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  ;  ;  ;  ;  ;  ; 法院认为嵇盈企业提出的证据不足,对华谊兄弟们要求电影《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  ;  ;  ;  ;  ;  ; 崴企业在共同制作《西游降魔篇》时,周星驰与华谊兄弟理事长王忠军进行了口头协商,表示如果票房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以给原告票房分红。 华谊兄弟说,实际获得票房不像公众理解,要扣除院线,华谊的实际收入不到5亿  ;  ;  ;  ;  ;  ;  ; 年,崴企业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关于电影《西游降魔篇》的合作拍摄,与华谊兄弟“<; 除魔传奇》(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1》 由于电影市场判断良好,周星驰曾与王忠军口头协商,票房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企业可以给原告票房分红 之后,关于这个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邮件确认的方法达成了“补充协议2”  ;  ;  ;  ;  ;  ;  ; 崴企业称,截至去年8月30日,这部电影票房为人民币12.48亿元。 因此,根据双方的上述约定,嵇盈企业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者除了根据《合作协议》受益外,还应该根据《补充协议二》获得票房,两者合计1.77亿元 但是,现在华谊兄弟还没有向原告支付人民币8610万元 崴企业多次向被告发出催促函,华谊兄弟没有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 因此嵇盈企业诉诸法院,命令华谊兄弟支付收益分配金人民币8610万元  ;  ;  ;  ;  ;  ;  ; 华谊兄弟辩称,1、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1”,约定了“西游降魔篇”的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关于票房分红问题也谈判过“补充协议2”,但由于双方最终没有实际签名,“补充协议2”没有成立,没有生效 2、代表被告就《补充协议2》进行谈判的员工卢某也无权签名,与原告员工的往来邮件也是谈判行为 3、《补充协议2》成立后,其中相关票房的红利基数是被告实际获得的票房,不是通常社会公众理解的票房总收入 票房要扣除院线,是被告实际得到的收入数,但其收入数不到5亿元 因此,根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1”,华谊兄弟企业对“西游降魔篇”的投资资金和对周星驰先生的分配利润已经支付。  ; (本文来自澎湃信息,越来越多的原始信息请下载《澎湃信息》app )

标题:【要闻】周星驰起诉华谊兄弟,索要《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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